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表现形式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 相关依据 |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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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中 |
低 |
|||||||
1 |
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
饲养的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搞好服务指导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未及时清洗、消毒 |
1、未及时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2、未及时对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服务指导,使企业认识危害,树立自觉意识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 |
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1、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2、未按规定处置染疫染疫动物产品 3、未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4、未按规定处置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宣传、指导,使企业充分认识染疫动物危害,同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4 |
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
1、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 2、违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打击力度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5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兴办隔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七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强化审批环节行政指导,加大监督检查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6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办理审批手续 |
√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查处力度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7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 2、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 3、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七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强化《动物检疫法》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8 |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强化监督抽查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 |
违法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
1、违法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 2、违法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标志 3、违法转让、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打击力度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0 |
违反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
违反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建立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制度》,完善操作规程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1 |
违反有关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
违反有关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对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看管,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警告、处理。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2 |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宣传警示和违法处罚力度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3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建立举报制度,对无证经营的动物诊所严格筛查。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4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强化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责任意识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5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宣传对此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有条件报考执业兽医考试的人员参加考试。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6 |
执业兽医违反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执业兽医违反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强化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责任意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7 |
执业兽医违反技术规范,使用违规兽药和兽医器械 |
执业兽医违反技术规范,使用违规兽药和兽医器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提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8 |
执业兽医违反技术规范,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执业兽医违反技术规范,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组织开展对职业兽医的技能培训,强化责任意识。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9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建设,为执业兽医职业道德的提高提供保障。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0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八十三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将行政相对人需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宣传到位。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1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六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向畜牧生产经营者讲解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得到生产经营者理解并接受监督检查。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2 |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八十三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向养殖场户讲解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得到养殖场户理解并接受疫病监测。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3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违规分离重大动物疫病病原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违规分离重大动物疫病病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八十三条,第三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从业人员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动物疫病病料。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4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八十三条,第四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强对取得职业兽医资格人员的培训、指导,严格按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5 |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七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从业人员尊法意识,守法经营。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6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二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强对备案证书人员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7 |
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1、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 2、执业兽医师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宣传力度和行政指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8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
1、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 2、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册 3、未在处方笺上签名 4、未在病历册上签名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二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按照要求统一制定印制处方笺、病历册,免费发放动物诊疗机构使用。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29 |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
1、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 2、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填写诊断书 3、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培训和行政指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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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加大宣传和行政指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1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完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2 |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加大培训,提高动物诊疗机构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3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动物诊疗机构守法经营的意识拒绝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4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1、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 2、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强化宣传,提高动物诊疗机构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5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污染物 |
1、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 2、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动物病理组织 3、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医疗污染物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强化宣传,提高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健全和落实死动物、医疗污染物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范、强化安全自我检查整改,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培训;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6 |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 |
1、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 2、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水产苗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7 |
跨省引进用于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
跨省引进用于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38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动物饲养场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养殖小区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动物隔离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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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转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三十条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40 |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使用转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使用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使用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